本为宗亲,又是近邻 当事人积怨已久 调解受阻 法院受理该案后,为查找纠纷背后的症结,承办法官多次与当地村委干部沟通,并将开庭地点定在当地村委办公室,一是方便当事人就地化解矛盾,二是便于法官现场勘验调查实情。 巡回审判现场,通过原被告双方举证的材料及当庭陈述,承办法官了解到该案的症结在于该喂鱼田对原告的房屋及沼气池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因为此事,原被告两家的矛盾越来越严重,两叔侄间的嫌隙也越来越大。 法官释法明理 巧解邻里纠纷 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承办法官并未放弃,一方面在情理上劝导原被告双方要珍惜宗亲关系,维护和谐的家庭邻里关系,另一方面从事理上向被告及其儿子讲明,如不整改喂鱼田出水口位置,一旦对原告造成损害将会承担更大的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面,邻里之间要合理合法行使自己权利,正确处理自身利益同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时,尤其是还涉及家族宗亲关系时,法官要详尽了解案件情况,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对案件症结进行深度剖析,从促进邻里和谐的角度出发,积极与当地村社干部及双方当事人沟通,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在村社,化解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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