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夏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朱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夏某手臂骨折。事发后,夏某因赔偿问题与朱某协商无果,遂将朱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朱某一次性赔付夏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朱某未按时履行赔付义务,夏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对朱某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控,并前往朱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询,朱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人也不知所踪。随后,法院依法对朱某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措施,并反复对朱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典型意义
“执行不能”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 执行不能该怎么预防? 盲目追求高额利润最终难免出现血本无归的结果,交易前应做好交易对象背景审查,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并争取对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来担保自身的债权,确保在交易风险发生时有担保财产可供偿债。 提高财产保全意识 如发生诉讼,申请人可依法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提高配合执行意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不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有赖于申请执行人的积极配合。申请执行人在立案时,可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信息等详细的执行线索,使得法院能快速、具体地执行到位。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 法院并未置之不理 希望申请执行人对法院 多一份耐心、多一份理解、多一份信任 在执行的道路上 法院定会竭尽所能 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江阳法院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