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交通运输局 泸州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甩客、非法转运涉疫重点人员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筑牢我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严密防线,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泸州市交通运输局、泸州市公安局现就严厉打击甩客、非法转运涉疫重点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将疫情风险地区来(返)泸人员在辖区高速公路(含服务区、停车区)下客,让乘车人员步行、翻越高速公路隔离设施或由本地车辆接送出高速公路等甩客、非法转运,逃避疫情防控卡点检疫等违法行为。涉及非法营运、非法载客行为,将由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严肃查处。 二、严厉打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禁单位和个人在人员集中地、机场、客运站点及周边以任何形式揽客、拉客,扰乱公共交通运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以及私自包车接送中高风险区人员等行为;严禁单位和个人利用公众号、微信群、QQ群、电话等形式以“拼车”“顺风车”为名,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严厉打击在“入川即检”查验点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四、全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将联合市域内高速公安交警、高速交通执法机构,加大对甩客、非法转运涉疫人员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决定、命令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五、广大群众和各运输企业应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义务,不在高速公路、高速路口、服务区等下车、转车、乘车,因乘客个人上述行为造成疫情传播或传播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提供相关违法线索及证据。 举报电话: 110(公安机关) 12328(交通运输) 96122(高速公安) 12122(高速交通执法)
泸州市交通运输局 泸州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10日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泸州交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