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落地实施仍然是市民关注的热点。不少市民询问: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什么?改革后对门诊报销有什么影响?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泸州市医保局。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有哪些(即普通门诊哪些费用可以报销)? 答: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即符合国家、四川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范围和支付标准范围的医疗费用。
不予报销情况: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未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门诊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同一笔医疗费用不得同时纳入门诊特殊疾病、职工医保“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等其他保障方式进行重复报销;其他不符合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为什么要设置起付线?当年没有使用完的报销额度,能否合并到下一年?
答:设置起付线,能够强化参保人员个人费用节约意识,主动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用药行为,既可以防止小病大养、遏制浪费现象的发生,又可以节约医疗资源,让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更高、互助共济性更强。
职工医保实行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此次改革建立了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并按一个自然年度设定了支付限额。
医保基金管理遵循“已收定支、现收现支、总体平衡”的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参保人数和疾病谱的变化,年度支付限额将动态调整,但不能简单逐年叠加。这既体现了基本医保互助共济、责任共担,也体现了权利和义务对应、缴费与待遇挂钩。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和职工医保“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费用如何结算?
答:(一)职工医保人员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要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需凭有效处方(纸质处方或电子处方)购药;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应实名制就医和购药,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代购药品并结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药品费用的,应提供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登记代办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三)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同时患有多种疾病,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职工医保“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分开开具处方,按不同的就医类别分别结算医疗费用;
(四)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提供用药保障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因特殊原因未联网结算的,或者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应先用现金垫付后,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医药机构收费票据、门急诊费用清单、处方底方、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信息等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泸州市如何平稳做好改革前后待遇政策衔接?
答:1.已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相应疾病的,继续按照门诊特殊疾病政策享受相应的待遇。
2.建立职工医保“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制度。经定点医疗机构按诊疗规范确诊为“两病”且未达到门诊特殊疾病标准的职工医保参保患者,备案后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范围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药物。“两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医药费,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按70%比例支付,年人均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200元、糖尿病300元,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500元。达到门诊特殊疾病标准的,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执行门诊特殊疾病政策,不重复享受待遇。
3.超出门诊特殊疾病、职工“两病”年度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同一笔医疗费用不得同时纳入职工门诊特殊疾病、职工“两病”、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等其他保障方式进行重复报销。
4.参保人员同时患有多种疾病,同时发生门诊特殊疾病、职工“两病”、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员情况分别开具处方,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对应的待遇标准为参保人员分别进行医保结算。
职工医保“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水平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泸州发布” 作者:川江都市报记者 周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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