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标准12764元丨《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印发

来源:泸州发布 作者:张婷 周菁 发表时间:2023-08-15 09:42
   近日,泸州市医疗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从2024年1月1日起,泸州市将实施重新修订的《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参加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纳入泸州市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
 

 
   据悉,此次出台的《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为重新修订。《办法》明确了保障范围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含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在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本办法规定给予保障。
 
   其中,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泸州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2024年泸州市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2764元,之后每年起付标准按上年度起付标准的5%进行调增,若由此确定的起付标准高于泸州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确定为泸州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大病保险的待遇保障水平方面,参保人员一个保单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含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分段进行赔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不低于60%,不设封顶线。
 
   具体分段赔付比例为:
 
   ✦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不含起付标准)6万元以下的部分,按60%赔付;
 
   ✦6万元(含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70%赔付;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按80%赔付。
 
   具体分段赔付比例的调整,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大病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大病保险期限、待遇等待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期限一致。
 
   《办法》还明确提出,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统一执行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泸州发布” 作者:泸州日报记者 张婷、川江都市报记者 周菁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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