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泸州城市养犬管理,正在征求意见!

来源:泸州发布 作者:泸州发布 发表时间:2023-10-19 10:08
   日前,成都崇州狗咬伤女童一事引发关注。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日前,泸州市公安局结合泸州市实际,草拟了《泸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目前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登记审核
  
   养犬人在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核,发犬牌和养犬登记证。
 
   鼓励养犬人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
 
   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未经批准,不在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只;
 
   >>主动将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不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明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携犬只出户的,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绳牵引,并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携犬只乘坐电梯或者出入人员密集场所,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等安全防范措施;
 
   >>其他应当遵守的养犬管理规范 
 
   违反相关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牵引绳的或者乘坐电梯、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给犬只佩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虐待遗弃
  
   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

犬只伤人管理责任及义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
 
   对伤人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将犬只进行隔离观察,有临床可疑症状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鼓励养犬人投保动物责任保险。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互助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时间

9月27日-10月27日

反馈意见的方式

   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至: lzssfjlfk@126.com。
 
   将意见通过信函寄送至:泸州市江阳西路11号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646000;联系人:李泽姝0830-3626737,喻金珊0830-319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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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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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怎么做?
哪些犬种不能养?

泸州市公安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已于2018年12月17日起执行
《通告》划定了犬只限养区范围
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一起来复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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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公安局
泸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泸州市农业局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全面巩固文明城市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限养区文明养犬通告如下:
 
   一、犬只限养区范围
 
   我市城区、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
 
   二、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
 
   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饲养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及犬只免疫证明,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
 
   限养区如需饲养守护犬的单位,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犬只准养手续后方可饲养。
 
   三、限养区犬只管理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携犬出户须在所携犬颈部悬挂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以备查验。
 
   (三)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 3 米)牵领,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四)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五)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七)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八)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由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根据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犬主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每年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检测,并对养犬证进行审验。犬主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效免疫证明,不得违章交易和转让准养免疫证明。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免疫、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
 
   (三)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

   拒绝、阻挠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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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泸州发布” 综合 泸州市公安局 泸州市司法局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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