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
关于主城区重污染天气
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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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重污染天气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泸市府规〔2023〕7号),经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研判决定,泸州市公安局于2023年11月1日0时至2024年1月31日24时,常态实施主城区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一、限行区域
主城区二环路以内区域道路(不包括二环路);纳溪城区部分道路(紫阳路、云溪东路、云溪西路、人民东路、人民西路一段、永宁路、龙人路、麒祥路、化工大道)。
(二环路示意图↑↑↑) (纳溪城区部分道路示意图↑↑↑) 二、限行时间及措施 (一)2023年11月1日0时至2024年1月31日24时期间,每日7:00至22:00,禁止中、重型燃油货车、工程作业车在本市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限行时间外,按原有货车入城管理规定执行。 (二)2023年11月1日0时至2024年1月31日24时期间,工作日7:00至20:00,在本市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的燃油机动车(包含但不限于临时号牌、外地号牌、二三轮燃油摩托车),按车牌尾号实行1/5限行措施。即按2个车牌尾号为一组轮换限行,周一限尾号“1”和“6”,周二限尾号“2”和“7”,周三限尾号“3”和“8”,周四限尾号“4”和“9”,周五限尾号“5”和“0”;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限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三)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
三、以下机动车不受临时交通管理措施限制
(一)悬挂绿色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合法登记网约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四)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从事环卫、园林绿化、道路养护、医疗废物处理、殡仪馆殡葬等专用作业车辆。
(五)确因城市生产、生活需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后批准通行的其他车辆。
对违反以上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泸州市公安局
2023年10月23日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酒城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