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过年能放烟花吗?最新通告来了

来源:泸州发布 作者:泸州发布 发表时间:2024-01-29 10:56
临近春节
很多小伙伴在问
“今年春节可不可以放烟花爆竹?”
近日
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
分别发布了相关通知
哪些区域、哪些时段禁放?
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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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区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管控要求
 
   本区行政区域内以下区域(场所)为禁止燃放区:
 
   (一)中心城区。南城街道、北城街道、大山坪街道等3个街道行政区域范围,以及泰安街道泰安社区、泰港社区、泰和社区,邻玉街道天堂村、兴隆村,况场街道康平社区、连云社区、春华社区、康城社区,华阳街道康乐社区、竹苑社区、瓦窑坝社区、春景社区、瑞景社区、华宜社区、龙驰社区、龙腾社区、江湾村,茜草街道毗卢寺社区、鹅宝山社区、坝心社区、卫国社区、新光社区、金沙社区、联合社区、邻府社区、彭湾社区、渔子溪社区、沙坪社区、桂圆林社区、匠心社区,蓝田街道宪桥社区、牛市坎社区、东升桥社区、特林桥社区、重湾社区、黄荆山社区、华油社区、黄桷坪社区、洞宾亭社区、杨桥社区、前进社区、梨子园社区、肖湾村行政区域范围(详见区域范围图)。
 
   (二)中心城区以外。中心城区以外方山镇熊坝村、临江村、白塔村行政区域范围,以及其他地方的以下区域(场所):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2.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馆等;
 
   6.公墓、烈士陵园等;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区全年均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管控要求
 
   上述规定的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
 
   限制燃放区内除夕日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其余时段均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本区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除外)产品,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和升空类、吐珠类、组合烟花类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准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街镇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会同公安、应急、城管、消防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查、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

   1.泸州市江阳区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图
 

 
   2.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图
 


龙马潭区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泸龙府通〔2024〕2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管控要求
 
   本区行政区域内以下区域(场所)为禁止燃放区:
 
   (一)中心城区。小市街道、红星街道、莲花池街道、罗汉街道行政区域范围,以及鱼塘街道云华山社区、望山坪社区、抚琴台社区、枣林园社区、石堡湾社区、民权社区、鱼塘社区,安宁街道云台社区、齐家社区、福林社区、枣子社区、柏杨社区、安宁社区、红岩社区、阳高村,石洞街道纪念碑社区、张家祠社区行政区域范围。(详见区域范围图)。
 
   (二)中心城区以外。中心城区以外以下区域(场所):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2.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馆等;
 
   6.公墓、烈士陵园等;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区全年均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管控要求
 
   上述规定的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
 
   限制燃放区内除夕日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其余时段均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本区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除外)产品,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和升空类、吐珠类、组合烟花类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准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会同公安、应急、城管、消防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查、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附件
 


纳溪区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泸纳府布〔2024〕1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管控要求
 
   本区行政区域内以下区域(场所)为禁止燃放区:
 
   (一)安富街道、永宁街道、东升街道和新乐镇(以下简称“三街一镇”)行政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除三街一镇外的以下区域(场所):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2.车站、码头、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馆等;
 
   6.公墓、烈士陵园等;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区全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管控要求
 
   三街一镇外除上述第(二)条划定的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
 
   限制燃放区内除夕至正月十五日期间可以燃放,其余时段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本区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除外)产品,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和吐珠类、组合烟花类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准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查、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原《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泸纳府布〔202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泸州市纳溪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图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附件
 


泸县

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泸县府规〔2024〕3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管控要求
 
   本县行政区域内以下区域(场所)为禁止燃放区:
 
   (一)县城中心城区。玉蟾街道祥和社区、清溪社区、怡园社区、朝阳社区、西苑社区、康桥社区、建设社区、清平社区、小马滩村、水竹林村行政区域范围(详见区域范围图)。
 
   (二)县城中心城区以外。县城中心城区以外的以下区域(场所):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2.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馆等;
 
   6.公墓、烈士陵园等;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区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管控要求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为限制燃放区域。
 
   限制燃放区内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其余时段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本县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除外)产品,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和升空类、吐珠类、组合烟花类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准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会同公安、应急、城管、消防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查、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有效期为两年。
 
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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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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