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审结101件毒品犯罪案件 江阳法院发布4起典型案例(2)

来源:川南网 作者:百说 发表时间:2020-06-23 15:47

    典型案例:

    案例一:为挣“快钱”,未成年人走上运输毒品犯罪道路


网络图片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因经常出入网吧,在网吧认识一个自称梁某某的人,梁某某以挣钱为诱饵引诱刘某运输毒品。之后,梁某某将刘某带到云南西双版纳,以175元一个的价格让刘某吞咽了32个包装物;以2000元一个的价格,在涂抹润滑油后,塞入刘某肛门3个包装物。然后,梁某某为刘某购买了2015年8月5日从西双版纳经昆明中转到重庆的飞机票,并要求刘某到达重庆后乘车去宜宾兴文。

    刘某到达重庆后,经梁某某安排,于2015年8月6日凌晨4时乘车到达泸州并入住酒店。刘某随即与梁某某交代的联系人夏某联系。刘某告知夏某自己身体憋不住了,夏某即要求刘某在酒店房间内将体内包装物通过排泄方式排出。刘某将体内所藏包装物排出洗净装入塑料袋后在房间内睡觉。

    当日上午大约11时45分,刘某被进入房间的民警叫醒,民警将刘某放置于床头塑料袋内的包装物扣押。随后,刘某按民警要求电话联系梁某某,梁在电话里称已安排夏某接应,同时付1万元报酬给刘某。在夏某抵达宾馆后,公安机关将夏某抓获,并从夏身上搜出现金1万元。

    经称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197.53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裁判结果】

    江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犯罪前科。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自控能力差,很容易成为他人犯罪的工具。本案中的刘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赚取“快钱”,赔上了自己的青春和自由。在运输毒品过程中,把自己的身体当成工具,将大量包装好的毒品吞入体内,但他却不知道由于胃液的酸性腐蚀,体内藏毒风险极大,随时都有可能因为毒品包装破损而丧命。由此可见,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禁毒宣传教育,不让未成年人沦为毒品犯罪的工具。

    案例二:强迫未成年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依法严惩


网络图片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的住处,持刀胁迫未成年人徐某某,迫使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

    2015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的住处,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与未成年人许某、未成年人徐某某、袁某某、张某某一起吸食。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刘某某住处将上述人员挡获,当场查获吸毒工具两套。

    【裁判结果】

    江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他人的意愿,以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刘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某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应以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刘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江阳区法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以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刘某某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对毒品的辨识能力差。在被他人引诱、强迫吸食毒品后,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产生其他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引诱、强迫他人吸毒严重侵害社会管理秩序。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强迫未成年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依法严惩。
 
编辑:百说
微信扫一扫,即刻分享!

蜀ICP备12019884号 川南网信箱:597583136@qq.com 版权所有 泸州市马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2008 Luzhou Mading wenhua Digital Media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授权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