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立体商标侵权案件。立体商标是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具有区别性的可视性标志。关于立体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多为原则性、概念性的描述,缺乏可操作性。在把握立体商标的保护标准时,既要防止比对标准过于严格,以致不能使相关注册商标得到应有的保护,也要避免保护边界过度扩张,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本案中,权利人上小下大水滴状大红色瓶身立体商标,通过大量宣传使用,其独特的形状具有显著特征,已使相关公众与郎酒厂形成特定联系,故法院重点将瓶身的立体形状与被控侵权标识进行整体比对,最终认定侵权成立,准确把握了立体商标的侵权比对标准。本案的处理,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制售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的决心,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这对平等有效地切实维护权利人权益具有良好的社会示范导向意义。该裁判文书格式规范、结构完整、用语规范、语法正确。 02 投票方式 投票方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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