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召开情况通报会,对2021年执行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在具体工作中,江阳法院多措并举,穷尽各种执行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包括搜查被执行人住所搜得名表、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京东购物卡等。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助机制,充分运用公安机关运用大数据的手段进行查人找物,2021年全年江阳法院共通过公安机关查找到被执行人43人,奔驰、宝马、路虎等豪车21辆。 同时,江阳法院合理运用司法救助手段对部分困难而又未执行到位的权利人进行救济。 2021年江阳法院共向33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1.72万元,其中保险救助4.4万元。 >>>典型案例 案例一:子为亡父偿还生前债务 谱写守信家风 叶某明与陈某华、聂某文、广东某装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2011年被告聂某文、广东某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了房屋装修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发包给被告陈某华,陈某华遂雇请原告叶某明等人进行施工。2011年10月13日,原告叶某明在装修中从高处跌落受伤。经审理后,江阳区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华赔偿叶某明的损失共计93972.86元,并由聂某文、广东某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原告叶某明遂向江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叶某明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聂某文、广东某装饰公司向申请人支付71000元,剩余款项22972.86元由被执行人陈某华支付。2016年12月19日,被执行人陈某华因病去世,使得该案已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2019年11月28日,被执行人陈某华儿子陈某得知其亡父尚有未履行的法律义务,主动与申请人叶某明取得联系,向其支付了剩余部分的22972.86元案款,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从细微处表现人民的朴实,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符合当前构建社会诚信建设的导向。 案例二:“执行不能”陷困境 司法救助暖人心 刘某申请执行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9年1月25日,彭某驾驶川二轮摩托车,与横过马路的刘某发生碰撞,致使刘某受伤。经司法鉴定刘某1.颅脑外伤致左下肢肌力4级,评定为八级伤残,颅脑外伤经开颅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2.颅脑外伤致轻度智能减退,评定为九级。事发后,刘某因赔偿问题与彭某协商无果,遂将彭某诉至法院。经江阳法院审理后判决彭某一次性赔付刘某合计11.3万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依法向江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彭某名下只有事故摩托车,且该车辆破损,无处置价值。同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村社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到被彭某的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常年需要人照料,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家中还有两个年幼的子女需要抚养,彭某平时只能在附近打零工维持一家人的基本生活,确实无力履行赔偿义务,该案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家庭情况特殊,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而申请人刘某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已是古稀之年的刘某因颅脑损伤严重,不仅花费了大量的治疗费用,而且生活能力受到限制,无法继续劳动,让本就不宽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面对彭某无力履行义务的现状,并结合申请人刘某的实际困难,执行干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主动为刘某申报司法救助,并到相关部门协助其办理申报手续。2021年10月,司法救助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刘某领到了司法救助金2.9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属于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申请人因此而陷入生活窘境的,根据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江阳法院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确保困难当事人权益及时得到司法保障。 案例三:恶意逃避限制消费令 “老赖”被责令朋友圈道歉 被执行人陈某在江阳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况下,违法使用护照乘坐航班飞往乌鲁木齐,同时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发表如何逃避限制消费的不当言论,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掌握相关信息证据后,江阳法院执行法官随即赶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名下护照,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及其名下车辆。其后江阳法院收到公安机关协查信息,被执行人陈某驾车返回自己位于江阳区泊岸森林的住宅。执行法官火速赶到将涉案车辆及人员依法带回法院处理。 通过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陈某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讲明其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后果,被执行人陈某通知家属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所有本金及利息,对其错误言行深刻检讨并当面书写悔过书,将悔过书上的内容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持续发布,公开警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恳请人民法院予以谅解,因其认错悔过态度较好且全额履行了还款义务,法院对其违反限制消费行为进行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 这个案件既体现了江阳法院合理运用强制措施和执行手段,对被执行人教育制裁相结合的人性化,又对老赖们起到了警示震慑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