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法院:穷尽措施“执行不能”,司法救助温暖民心

来源:川南网 作者:江阳法院 发表时间:2022-03-31 09:05


   “执行不能”是指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如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原因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另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债务,如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三无状态”等。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何区别?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明显的区别。“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来说,“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未还”,“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

典型案例


   2020年6月,孙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乘陈某沿弥陀分路由分水往弥陀方向行驶至弥分路时,与余某驾驶的由董允坝蔬菜基地往伞里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陈某受重伤,法医评定意见为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损伤(人损),右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陈某因赔偿问题与孙某协商无果遂将孙某诉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后法院依法判决孙某赔偿陈某医疗费、续医费等53000余元。

   判决生效后,孙某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刘某于2021年7月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后,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按照程序向被执行人孙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彭某的财产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多方查询,发现其名下只有危房三十平米,无处置价值。同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村社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孙某患有急性脑梗死伴有脑出血、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无工作能力致使生活困难,黄舣镇政府给予低保救助,确实无力履行赔偿义务,该案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家庭情况特殊,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面对孙某无力履行义务的现状,并结合申请人的实际困难,执行干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主动为刘某申报司法救助,并亲自到相关部门协助其办理申报手续。


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属于完全丧失履行能力、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针对此类情况,执行干警根据国家政策申请司法救助,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让当事人切切实实感受到司法温暖。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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