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首例猎捕、收购、出售画眉鸟案,判了!

来源:川南网 作者:龙马潭法院 发表时间:2022-04-02 09:51

   4月1日是《世界保护益鸟公约》规定的“国际爱鸟日”。鸟类,是人类最亲密的野生动物。

   然而,世界鸟类的状况一直在持续恶化,人类活动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就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截至2020年9月,鸟类面临的主要威胁有栖息地威胁、生物入侵、气候变化、非法捕猎等。全球共有鸟类11147种,受威胁的鸟类有1486种,占全球鸟类数量的13.33%。

   面对如此形势,我国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等犯罪。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例

   3月30日,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杨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杨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杨某通过猎捕、购买等方式获得了11只画眉鸟,并准备出售获利。2021年3月的某一天,被告人杨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某水族店内以每只50元价格向他人出售3只画眉鸟,获利共150元。2021年9月14日,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杨某房屋中查获其余待售的8只画眉鸟。经鉴定,涉案画眉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五万元。公安机关已将涉案画眉鸟放生。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非法捕猎、收购、出售的动物正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画眉鸟。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上述罪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图片来自网络)

   刑罚是沉重的,代价是惨痛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应是刻在每个人心底的箴言。肆意破坏环境、危害动物,不仅会招致法律的处罚,更会带来生态的失衡。我们在此呼吁:保护鸟类,保护生物多样性;关爱生灵,尊重每一个生命。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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