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公安交警部门统计,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泸州市共有4名驾驶人被终生禁驾,与2021年一季度同比减少2人。数据显示4名人员中1人是因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3人是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公安交警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请正确认识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切勿酒后驾车、切勿肇事逃逸,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后,要立即报警、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尊重生命、敬畏法规。 附:4起驾驶人被终生禁驾的案例警示 (一)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张某荣,男。2021年4月26日,张某荣饮酒后驾驶川EHV0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合江县车辋镇某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景某海驾驶的川E28JXX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景某海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荣弃车逃离现场。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张某荣饮酒驾驶、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及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荣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张某荣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1、李某池,男。2021年2月28日,李某池醉酒后驾驶川EE11XX号小型越野客车搭乘邹某璐,行驶至江阳区丹霞路瓦窑坝社区外路段时,因超速行驶与道路右侧的石墩及路灯杆相撞后翻车,造成邹某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李某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李某池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池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李某池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