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江阳法院案例入选2021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川南网 作者:江阳法院 发表时间:2022-04-22 09:02


   近日,在四川高院、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合新闻发布会上,四川高院发布了2021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江阳法院审理的一件刑事案件名列其中。




孙某、赵某、赵某甲、钟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通过淘宝网、微信等向他人购买电子书籍后,通过微信、QQ等向被告人赵某等不特定人员销售电子书籍两万余册,非法经营额达200万元。

   2015年年底开始,被告人赵某使用淘宝网对外销售电子书籍。2018年1月以来,为销售电子书籍,被告人钟某自建网站“天天kindle”并负责网站的维护和管理,被告人赵某则利用该网站销售电子书籍。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通过网络下载、向被告人孙某等人购买等方式收集电子书籍后,通过微信、QQ等向被告人赵某甲等不特定人员销售电子书籍七千余册,非法经营额达15万元。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甲通过网络下载、向被告人赵某等人购买等方式收集电子书籍后,通过微信、QQ等向不特定人员销售电子书籍五千余册,非法经营额达16万元。

   裁判结果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在涉案作品、录音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本案中,涉案电子书数目众多且权利人分散,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部分涉案电子书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本案被告人无法提供其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据材料,亦无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已经届满等,可推定被告人所销售的电子书享有著作权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决被告人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赵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赵某甲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钟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逐渐成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主要犯罪方法,而电子书亦成为著作权的重要载体。本案系通过网络售卖电子书的新类型犯罪案件,涉及网络电子书证据收集和评价、电子书权属及数量认定等问题,具有典型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面对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难题,在是否“未经许可的”认定上,法院围绕涉案复制品是否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被告人能否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综合判断,进而认定被告人传播电子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本案在取证、定性、异同性比对等方面的认定,有理有据,深度契合了打击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的现实需要,有力震慑了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对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版权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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