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受公平正义丨暴力袭警?泸州法院判了!

来源:川南网 作者:泸州中院 发表时间:2021-12-10 17:11

自2021年3月1日起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
“袭警罪”独立成罪
从法律层面进一步
构筑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防线
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3月1日以来
却仍有人“顶风作案”“以身试法”



古蔺法院:醉酒撒泼咬警察?判刑!

近日
古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
暴力袭警案件



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
被判处拘役5个月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某餐馆吃饭、喝酒,后因酒水费用问题与该店老板发生争执。当日18时许,餐馆老板拨打110报警电话。警察到达现场后,因陈某某拒不配合,双方协调未果。民警遂口头传唤双方当事人前往派出所调查处理。


 
   “我当时喝多了,因为收费问题跟店老板吵了起来,就因为这小事警察就把我带到派出所,我不服气。”据陈某某供述,当时酒后情绪非常激动,民警欲强制将其带离现场,心里气愤,抓伤了辅警李某某、咬伤了民警梅某。经鉴定,梅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民警梅某在执法过程中被咬伤)

法院审理


   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泸县法院:夫妻二人袭警!判了!

警察
我要报警
我车钥匙被杨某某拿走了
喊我拿2000元才能拿回
你们快来……
“安排,马上到”
结果……



近日
泸县法院对被告人
王某某、杨某某犯袭警罪一案
作出公开宣判
王某某犯袭警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杨某某犯袭警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19日下午,报案人温某某在泸县石桥镇银朝村8组砍竹子时与杨某某产生误会。杨某某认为温某某擅自砍伐自家竹子,遂将温某某的三轮车钥匙取走,并扬言要拿2000元才能放车。温某某随即报警,接到温某某的报警后,泸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民警黄某飞、警务辅助人员吴某迅速前往现场处置。


   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温某某砍竹子是经过杨某某母亲雷某某同意的,便劝说杨某某将钥匙归还给温某某,但杨某某在得知系其母亲出卖竹子后仍然拒绝归还钥匙。在劝说过程中,王某某、杨某某因不满民警的劝说而发生言语争执。二人对民警进行辱骂,并使用暴力袭击了民警黄某飞和吴某,导致黄某飞、吴某受伤,并将吴某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损坏。经鉴定,吴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均已构成袭警罪,综合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暴力永远不能撼动正义
法治绝不会向不法让步
坚守公平正义、维护执法权威
暴力袭警
人民法院零容忍! 

   文/图:泸州中院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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