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12月7日起施行 泸州最新房地产政策来了

来源:川南网 作者:泸州住建发布 发表时间:2023-11-10 11:10
   11月7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泸州监管分局6个部门联合发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涉及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信贷、公积金贷款政策、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鼓励团购优惠等。
 
   值得一提的是:措施明确,优化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实行首套房二套房同等最高贷款额度。
 

 
   具体措施内容如下: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泸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第一条 优化土地出让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可申请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新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合理确定开发建设用地拍卖起始价和出让地块面积,支持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依法依规采取小面积地块出让方式,降低企业资金压力。对宗地面积100亩以上、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缴清价款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出让开发建设用地,在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下,可申请办理分宗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二条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存在欠缴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5%。对成功申报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位于本市的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市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规定享受退税优惠。(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
 
   第三条 做好金融信贷支持。落实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下调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贷款利率下限。依法有序调整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牵头单位:人行泸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泸州监管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四条 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优化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实行首套房二套房同等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普通自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相应楼栋现场施工形象进度达到1/3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1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第五条 优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新建物业已出售的,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按照相关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新建物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按照相关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因特殊原因暂不能筹集资金交存维修资金的,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可用不低于3倍应交存维修资金总额的资产锁定网签,并将锁定资产纳入销售资金监管,销售资金用于交存维修资金,锁定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六条 支持合理住房需求。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泸州市农村户籍人员、非泸州市户籍人员、毕业未满五年的大学(包括专科和本科)毕业生,以及按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助,补助资金按市区税收分享比例承担。(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第七条 取消按揭贷款保证金。对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监管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商业按揭贷款保证金。(牵头单位:人行泸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泸州监管分局)
 
   第八条 鼓励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对采取现房销售或主体封顶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分别按照5分/栋(每个项目最高30分)、4分/栋(每个项目最高20分)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加分激励。(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九条 鼓励推行“带押过户”和“交房即交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鼓励开发企业开展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对开展“交房即交证”的按照每个项目3分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加分激励。(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人行泸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泸州监管分局)
 
   第十条 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对已经竣工验收备案且符合交付使用条件2年的未售产权车位,开发企业应当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车位处置方案,经公示30日在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后仍有剩余产权车位的,可销售给非本小区业主。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可依据清算决定将未售产权车位登记在股东名下。登记在股东名下的产权车位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本小区业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鼓励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一条 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成效。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办理。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新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之前签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设计单位可按照原有的工程建设标准(消防设计标准除外)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鼓励设计单位按照新标准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所依据的标准进行审查。优化成品住宅装修配置。(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二条 优化商业用房(含办公,以下简称商业用房)实体分割、合并。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进行分割、合并的商业用房,在保证使用安全、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不扩大面积,且不改变外观立面和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同意,允许用实体墙进行分割、合并销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自持的商业用房除外)。(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三条 合理满足被征收人购房需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个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领取货币补偿款后6个月内,在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在购房后3个月内,凭购房合同和正式购房票据,按被征收人所持份额购房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给予团购优惠。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团购模式销售商品住房,积极开展针对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社区居民团购商品房的营销活动。与开发企业协调达成的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调控范围。(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本措施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其中有明确时限的条款,以措施中明确的时限为准;第四条中“对于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上调10万元”部分条款待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后执行;第五条“优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条款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泸住建函〔2022〕103号)文件中未到期条款按原文件期限执行,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相关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如需制定实施细则的另行制定,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泸州住建发布”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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