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泸州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近日,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农村房屋建设。该《通知》自2024年1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通知》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依规盘活利用合法取得、权属清晰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允许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通知》提出,要严格审批管理程序。村民建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有关手续,且符合条件的,还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农房建筑屋顶设计应与村整体风貌协调,屋顶结构积极推广坡屋顶和平屋顶结合,不得在屋顶或周边违规搭建彩钢棚、阳光房等临时建(构)筑物,确需搭建的须经批准同意。新建农村住房应合理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空间,建筑建设内容应统一实施完成,房屋不得在竣工验收后擅自新建、加建、改扩建各类建(构)筑物。
《通知》强调,建房村民对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依法承担主体责任,要履行好全过程监管责任。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安全管理。承担村民住房建设的施工队伍(人员)须持证上岗,遵守相应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建设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建房村民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并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区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应当按照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非低层住房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农房建好后,建房村民应当及时组织承揽人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农村住房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确需转为经营用途的,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并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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